末世五年春
在所有有意识的丧尸和人类的联合之下,华国境内的丧尸全部转化完毕。
如果把这些丧尸都算人的话,那么华国境内剩余人口还有十一亿,末世五年,总计损失人口三亿多。
剩余人口这个数字,应该是超过其他所有国家的总和的,甚至还有可能超过其他国家人和丧尸加起来的总和。
为什么这么说呢?
因为华国目前为止基本没经历过几次丧尸围城,所以除了人类死伤较少之外,丧尸的死伤也较少。
而其他国家,很早之前就已经调动各种热武器对丧尸进行袭杀,甚至有个别国家还启用了核武器,再加上后面为期两年的丧尸围城,人类和丧尸的数量急剧减少也是很正常的。
季越现在有些迷茫,因为这次是世界任务,并不是自主选择,所以没有进度条可以看,他自己现在也不知道自己这个任务完成的怎么样。
世界任务当中是没有办法联系系统客服的,所以为了保险起见,季越还是准备在这边再停留一段时间。
至少得停留到末世十年,土地可以长出粮食之后再脱离这方世界,不然的话,万一不成功岂不是功亏一篑?
前期投入的确是不大,可是世界任务一旦失败,以后就再也没有机会接世界任务了,而且世界任务的报酬极其可观,季越实在是不愿意放弃,宁愿稍微多费些时间,也要尽量做的圆满些。
如果要做的圆满些的话,华国之外的地区就不能置之不理。
对季越来说,的确是华国这边更加亲切一些,可是对于世界来讲,不同国家,不同人种之间是没有区别的。
所以在华国境内安定好之后,季越不得不再派遣几十个丧尸队伍,前往其他国家帮忙梳理丧尸体内的浊气。
而此时,华国境内却因为秩序的恢复,产生了新的矛盾。
主要表现为国家原本领导高层和季越新组建的丧尸高层之间的矛盾。
一些全人类,或者全丧尸(新人类)的区域还好办些,各自分管就是了,可是那些人类和新人类混居的地区,管辖权方面就出了问题。
两边争的很厉害。
季越也是不得不争,因为这种事情不能退,原则性的问题一旦退缩,后续将会一发不可收拾。
今天这个城,因为人类和新人类混居,把权力交给了人类,那么以后所有混居城市,恐怕都得交给人类。
到了那时候,有的人指不定能无耻到随便送两个人到新人类城市当中,然后还要接管那个城市。
所以这种事情是绝对不能让他们有一丁点可乘之机的,一点甜头都不能让他们尝到。
“这个我们不能退步,底线是联合管理或者自治。
另外,你们也要尽快组建内阁议会,以后所有事情商量着来办,我不一定能长久在这边。”
季越一边吩咐着关于混居城市的协调底线,一边为自己以后的离开做打算。
下面听令的是那三个最先恢复的精神异能新人类,他们几乎掌管着所有丧尸,季越的一切命令也都是通过他们发布下去的。
这是刚开始恢复丧尸意识时候的无奈之举。
刚开始为了所有的丧尸更加好管理,季越选择的是通过血脉和等级压迫统治所有的丧尸。
这种统治方法在前期,绝大多数丧尸的记忆不怎么完整,意识也相对模糊的时候,的确是最方便快捷的管理方法。
可是,现在绝大多数丧尸的意志都彻底的恢复了正常,记忆方面也是如此时,那么原先的这种统治方法就不适合了。
所以,季越已经开始逐渐的准备重新恢复原先的政治体系。最好能在自己离开之前,把新人类这边的政治体系规划完整,并且开始运行。
末世八年
华国之外的人类秩序虽然没有恢复,但是所有的丧尸都已经转化成新人类,剩下的只需要时间,慢慢应该就能恢复过来。
华国境内,无土栽培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所有的人类终于摆脱了饥饿,达到了勉强能吃饱的程度,原本的一些工厂之类的,也开始逐渐的恢复过来。
本来这一切应该是让季越很开心的,可是,通过这些年的数据考察,另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出现在季越面前。
新组建的议会正在议会大厅当中商讨事宜。
季越暂时充当议会长。
“数据表明,从末世三年以来,五年时间里,没有一个新人类怀孕。
这件事我以前一直没有注意到,是我的失职,不过现在既然注意到了,我们就必须把这件事拿出来讨论。
虽然我们寿命比普通人悠长很多,但是如果没有后裔,灭绝也不过是时间问题,关于这方面,你们各自有什么建议可以提出来。”
季越这时候还得庆幸,还得庆幸发现了这个问题,要是没发现,他就这么以为任务完成了离开,恐怕这个任务失败是稳的了。
不论是什么种族,种族延续从来都是头等大事,这事情不解决,任务成功从何谈起?
下面的这些新人类也是有专业人士的,即使因为中间几年变成丧尸的间隔,技术存储比人类那边略差些,但是也不可小觑。
可是中间的时间间隔还是太短了,不到五年的时间里,很难让他们彻底研究出新人类的基因序列。
没有基因序列作为依仗,想要解决一个种族的生育难题,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。
其实不单新人类这边有这种困扰,人类异能者也有同样的困扰,只是因为那边还有许多普通人在生育,所以一时之间没有察觉到罢了。
“也许,我们除了让研究员继续研究之外,应该也可以尝试着让新人类与普通人,也就是非异能者人类结合看看。
据我所知,普通人的生育能力还是很正常的。”
贾逵犹豫一会儿说道。
季越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,也只能同意这个建议,只是严令强行掠夺之类的非法行为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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