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取果上之。”
“吾立门首。”
“不取矣,汝食之,谢汝。”
“吾将予汝自由,吾心已备,知汝所欲为。吾问之,非欲恒占汝也。”
“汝之反应惊吾,可言于吾。无妨。”
“吾将果置门卫处,汝明旦取之,双双。”
“吾入矣。”
“果已挂汝车上矣,明旦食之。对不住,双双。”
“吾归矣。”
“吾至矣,双双。”
“望吾辈能善通。吾甚畏另一半以怒态告吾其所需与所不欲。冒犯之处,请恕之。晚安。”
“早双双骑车宜缓。待事毕得暇,吾辈再议昨晚之事,可好?”
“午后讲ppt,勉力为之。”
“双双,忙毕可曾用饭?”
“欲言何事?”闵唯礼复双双,骑行需谨慎。待己暇,再议昨晚之事。
“此刻便谈”
“歉甚,致汝不悦。”
“歉再致。”
“今日频道歉,何故?”
“因吾言致汝不悦。”
“非不悦,乃略失望。”
“嗯,恐吾误解汝意。”
“或吾期望过高。”
“汝觉尊吾意否?”
“谢汝认可,吾珍视之至。前事冒昧,吾为昨日之言道歉。彼时情境,吾言表占有之意,实为无礼。对于未来,吾曾言将尊汝之选与规划,必践此言。愿吾辈无论事业、家庭,皆能共进。”
“汝每诺必从,实则屡背吾意,设法破吾底线。”大双此言关于过从甚密且深,唯礼未遵己意。
“吾屡言勿,汝仍解吾衣带。”
“嗯,吾未忍。”
“且吾明告汝,吾身不适。”
“吾不知何以言。吾心悦汝,生理之欲强烈,然吾欲对汝好。以此为前提,见汝亦似有所求,遂越界。”
“嗯,汝言累,吾见汝则欲拥欲吻,实难自禁。”
“吾曾言欲对汝负责,亦真心欲待汝善,双双。论及男女之事,吾为男子,彼时情境之下,欲占有汝心切,吾再为吾之行与冒昧致歉。望汝能谅之。”实则昨日唯礼亦欲按摩毕送大双归,而后己亦早归。唯礼来寻双,但欲与双谈天说地,漫步街头,共品美食。彼时已近子时,礼备有套具,实因礼欲甚切,以防不测。双言欲抱其,礼便难忍。唯礼君或太过色矣。
“吾可致电于汝乎?”
“吾不知何以解之,汝昨日骤怒之态惊吾甚矣。亥时,吾甚惧汝如此言,兼汝令吾着亮色衣物,禁食羊肉,吾自觉实不足也。”
“汝每诺之甚好,听吾言,实则每背吾意。”
“吾当然怒矣!”勤学苦读,勉力工作,循目标而进,务必自珍自重,善度此生。大双觉能解己并支持者,惟此而已,盖双亦常如此行。二人相处,或甚难也。
“即今,吾犹怀幻想,望有人能真知吾心。”大双以为唯礼当有高尚之现代风范,己不言,为男子,为渴慕成功之现代男儿,胸中岂尽为八卦之事?
“鬼里之语,或有不当,愿汝能听吾辩解。汝为吾爱,吾欲知汝之过往,彼时心绪难平,非有意冒犯。”
“吾以为汝有高节,故不言及此事。然身为男子,理应”
“吾等情至深处,实乃自然,吾心恒以汝之情为重。”
“吾恐有所不及,汝将不悦,心中甚惧。”
“汝之言,吾心有惧,如令吾着艳色衣裳,不食羊膳”
“吾虽勤学苦读,力求跃龙门,却仍似泥胎未脱。”
“吾愿辩解,吾心欲知汝之过往”
“吾实未料此言能冒犯于汝。”
“吾愿接纳汝之全部,若汝不能同之,吾心甚痛。”
“亦感歉意。”
“吾或高估后天之教养与环境,汝既为名校硕士,又为公门中人,岂非卓越之士方能至此?”
“为何汝对吾之态度骤变?是吾昨日之言耶?抑或吾过早越界?”
“抱歉,双双。吾曾言,包容为要,吾或非汝所期之人,吾之冒昧与无礼,实非本意,吾亦欲尽力而为。”
“汝越吾界,吾心不悦。更甚者,汝事后高坐审问,言为心镜。”
“吾并无高坐之意,彼时吾心悦汝,欲与汝共融,仅此而已。”
“吾急于此,以为汝亦有所愿,未料吾之过急,吾欲负责到底,愿与汝共度此生,共建美好。”
“汝坏,违吾之意,强行越界。”
“吾不知如何解,唯言抱歉。”
“今日之事,且至此。”
“汝已上车乎?”
“然。”
“吾愿伴吾者,能将心力置于学业、事业及健康之上。”
“有实力者,方有魅力。”
“诚然。”
“若无强健之体,无健全之人格,无与时俱进之提升,则甜蜜之言,终将苍白无力。”
“被褥已至,下次赠汝。”
“勿为吾购物,汝之财,非易得也。”
“吾欲汝存之,以备家用。”
“善。”
“汝冷否?无碍,此非重资。”
“吾将外出,同事相约,汝自观书,注意保暖。”
“被子汝留用,汝归否?吾亦归途。”
“此乃被褥乎?汝欲赠吾金?”
“然,若是,吾便赠之。”
“善,一百金。”
“加之暖脚之器。”
“谢汝,被子吾留,汝今日无暇乎?犹怒耶?”
“吾或不能伴汝左右。”
“为何?因前日之言乎?”
“可通话乎?”
“吾今不宜情事,心思在学业与工作上。”
“吾不便误汝。”
“吾可等,待汝有心之时。吾已知之,然不欲扰汝。”
“请删吾之微信,即刻。”
“吾感困惑,不欲轻启,亦不欲轻弃。然汝既有此意,吾必有其因。”
“吾将等。”
“大双,删之。”
“吾闻之,然吾不能。”
“汝欲止此,吾必有其考量,吾愿听之。若汝恐吾扰,吾可减少相见,减少言谈,若汝不欲此事,吾便不为。”
“速寝,晚安。”
“谢汝于怒时仍愿与吾言。”
此大双之举,当属恶人先告状之实,自知理屈词穷,实则心虚所致,故以高声掩饰其忧惧之心。或恐闵唯礼君数度询问,触其敏感且难以启齿之隐衷也。当然,闵唯礼心中亦有不可告人之秘,是以草木皆兵,逢事便慌,一概认错。殊不知彼已如铁板钉钉,自认强奸之罪,于男女相恋之时,此类情事或有之。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载,强奸者,乃凭暴力、胁迫或他种非法手段,强行与女子合也。律条虽未明文限定犯罪之主必为男子,然论理之间,即亲密伴侣之中,此罪之构成亦非不可能。要之,合必两心相悦,若有强迫之行,则或可论罪矣。
强奸之罪,何以定义与构成?乃谓不顾女子之意愿,以暴力、胁迫等手段,强与之交合也。法律未言情侣或夫妻之间无此罪之可能。但有一方强之,无论是否情侣,皆可为强奸。
若相恋之际有强奸之事,何以处之?如二人争吵而冷战,女子已明言不欲亲昵,而男子强与之合,则男子或可坐强奸之罪。犯此罪者,或可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严重者,刑或更重。
何以预防与应对此等事?相恋之际,宜多沟通,尊重对方之意愿。若遇此事,宜速报警,求助于法律。法律者,保护众人之性自主权也,无论是否在相恋之中,强迫他人交合,皆属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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